学术不端行为如何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相关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根据关联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我国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一、我国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政策规定. (一)《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2013年开始实行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是我国教育部在综合以往有关学位论文的规定基础上颁布的有关学术诚信建设的规章制度。. 该办法规范了学位论文管理、规定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以及明确包括学生、指导老师、学位授予单位及院(系)等培养单位在内各主体在各级学位申请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理办法。. 在本办法中,教育部规定了六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即:(1)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2)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3)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4)伪造数据的;(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需要什么条件?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通知》对学术不端行为做了什么界定?
《通知》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具体界定,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这是教育部文件的第一条,它对学术不端行为作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