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校长周祖德和学生谢鸣的抄袭论文被收录在学术会议的第一版论文集里。检测出剽窃后,会议又发了“正版”,删除了这句话。学术会议结束半年后的今年7月末,中国青年报的记者收到了邮件。这个剽窃案终于暴露出来了
(中国青年报8月4日)为了隐瞒学术抄袭,学术出版物可以任意删改。这是第一次听说。根据国际惯例,学术出版物在发现刊行的文章、抄袭、伪造等不检点后,通常会发表声明,采取取消抄袭、伪造论文通知学术共同体的方法。
根据这个惯例,学术会议的组委会在发现论文抄袭行为后,应该声明论文的取消,而不是虚假的。据报道,某位审查专家回顾说“幸运地被调查了”,并没有让大会蒙羞。事实上,只有用重新制作“正式版”的方式来隐藏抄袭行为,才能让大会蒙受耻辱。可以理解,
学术会议组的组织者为了正常召开学术会议,不受“干扰”的影响,在会议期间,撤回论文的复印件就不张扬了,但会议结束后,学术会议的组织者必须将相关人员的抄袭行为告知该所在机构。然后再加上“错误”。据报道,大会主席、华中科技大学教授李斌和大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武汉理工大学教授陈定方一起找到了周祖德本人,提出了论文抄袭问题。
年会议后,大会学术委员会没有把周的抄袭行为用公开信通知武汉理工大学。从对学术问题的严格处理中,大学学术委员会应该知道有剽窃嫌疑的人是校长,不能只把信息告诉校长本人。应当通知本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学风道德建设委员会。
同样按照国际惯例,学术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都有纯粹的学术环境责任。对于收到的论文的投稿,审查专家在审查时发现抄袭、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的主办方,不仅通知本人,还向所在的学术研究机关寄信,对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表现的抄袭、假行为处以严厉惩罚。す。
家学术基金组织对其在直接申请学术基金过程中的伪造者(提供虚假成果,剽窃他人学术观点)给予处罚。例如,取消这个基金的申请的资格有5年以上。相比之下,这个学术会议的组织者认为校长的抄袭“忘得一干二净”。“论文的抄袭还没有发表。”这是学术上不健全的核心理念。
年大会秘书长华中科技大学吴波教授反复强调,“周祖德、谢鸣的抄袭论文不包含在最终版的论文集里”。他的这种说法得到了当事人质疑的谢鸣的“共鸣”,他的论文说“不能说是公开发表”。而且,他们写的论文的“机构”在论文投稿时,在指导者未经审查,最后发表时,指导者才进行“严格审查”。但是,基本的学术常识是论文完成后投稿的时候,已经确立了剽窃。这和论文是否正式发表没有关系。
正是有这种未公开的“正式”发表,从不是剽窃的观点邀请学术会议小组的组织者,重塑“正版”光盘,学术会议组的组织者不通知有关机关当事人的剽窃行为,这一艰苦卓绝有严重的剽窃事件,通过舆论的曝光,才能进入本来应有的处理程序。这个学术能否正常处理,还有很多变量。置身于现在的学术环境中,这个学校的学术机构没有“正式”“公开”发表,这不是学术性的剽窃,从媒体来看,学生已经把责任放在了自己的头上。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了300多篇论文。以前,由于某大学处理学术上的不方便,周校长完全没有剽窃的动机。一个事实清楚的学术,会引起这样复杂的隐蔽程序,也有可能引发“不公开就不能作为剽窃论被承认”、“不知道论”、“没有动机论”。可以说明的是,学术共同体被利益共同体一分为二,学术规则让利益规则,学术完全失调,学术只上演荒谬的戏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