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不可重复与学术不端有什么区别?
换言之,实验不可重复与学术不端之间确实有点微妙而根本的区别,因为实验不可重复是两种因素的产物: 错误的研究行为和学术不端 。 前者主要是因为 影响研究可重复性的条件也实在太多太多了 。 实验过程中,尽管人们可以相对严谨地控制实验变量,但是“误差”总是不可避免的客观存在。 而实验中每个环节(环境温度、试剂的品牌、实验人员的操作方法)所产生的微小差异在不断的积累后(一旦超过5%),就会形成足以影响实验结果的大问题。 这种情况,就属于学术上的 “诚实的错误” ,或者对同一个事物作出了错误的解释和判断。 这时,只需要期刊杂志编辑对相应文章进行撤稿即可。 而后者就是 存在主观的恶意,在论文中存在捏造、篡改数据等无中生有的学术不端行为 。
实验不可重复能不能与学术不端挂钩?
那么实验不可重复究竟能不能与学术不端挂钩呢? 所谓的重复性,就是他人能够用作者提供的方案和材料将研究结果重现出来。 众所周知, 可重复性是自然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则 。 毕竟,科学不关心孤立或巧合的个别现象,而且只有通过研究事物与现象之间发现了重复性,科学规律才具有客观性与预测性。 理论上,任何成功的科学实验都应该可以在不同的研究主题间重复实验,但现阶段, 生物医学研究实验可重复差的情况已然“蔚然成风” 。 2012年,生物技术巨头安进公司(Amgen)曾对 53篇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论文进行重复性验证,结果只有 6篇 文章可以重复。 2015年,Science的一篇文章发现发表在3份顶级心理学期刊上的100项研究能重复出来的 不足一半 。
实验的可重复性是否可以成为学术不端的实质证据?
毕竟,虽然实验的可重复性增加了实验的真实性、科学发现普遍存在的可能性,但不能用于完全排除学术不端行为存在的可能;反之,实验不可重复,说明实验结果的可信度降低,能够为提出学术质疑提供条件,但并不能简单地用于做出学术不端的判定。 而是 否存在主观的捏造、篡改和剽窃等行为,则是判定学术不端的直接依据。 显然, 单单“实验的不可重复”,还不足以成为学术不端的实质证据。 所以,除了人证、物证外,举报者还 需要加上能排除“诚实错误”的证据 。 而要拿出这个要举证,确实很有难度,想来这大概也是裴钢和侯兴宇做出上述回应的根本原因。 其实,在面对学术质疑时,裴钢应该 以最快的速度开始重复实验用以自证清白,而非顾左右而言他。 即便结果重复不出来,也应该感谢饶毅替他找出学术文章的问题,然后进行撤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