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投诉或者举报、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调查和处理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该如何处理?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重庆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是什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大学师生员工及以重庆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吗?
第二十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