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退学或者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一律不予恢复学籍。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对退学、取消学籍或者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考核合格,达到研究生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退学或者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一律不予恢复学籍。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对退学、取消学籍或者取消入学资格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考核合格,达到研究生毕业要求,学校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