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如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在调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如实承认过错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可从轻处理;态度恶劣、隐瞒不报、抗拒调查的,从重处理。
对在调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如实承认过错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可从轻处理吗?
第二十九条 对在调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如实承认过错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可从轻处理;态度恶劣、隐瞒不报、抗拒调查的,从重处理。 (七) 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不予受理吗?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学风建设委员会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学风建设委员会15日内决定是否进入正式调查。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如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学校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合作、兼职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