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生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以下统称毕业论文)教学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创新思维,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解决学术和实际问题的重要方式,是反映学生全面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标志。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毕业论文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毕业论文教学的目的
第二条 毕业论文教学是本科教学计划中独立设置的一个重要环节,本科生毕业论文教学的基本目标是通过该环节培养学生以下几方面的能力:
①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能力;培养学生独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
②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③培养学生运用专业手段及科学方法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④培养学生开展调查研究、处理实验数据、利用文献和书面表达等综合能力。
第三章 毕业论文教学的组织
第三条 二级学院(系)是毕业论文教学组织和实施的主体,各二级学院(系)要成立由院长(主任)牵头的毕业论文教学领导组,开展毕业论文教学工作。
毕业论文教学领导组主要负责提出本学科毕业论文课程的基本要求,落实毕业论文教学计划,指导教师的配备,毕业论文题目筛选,毕业论文指导与评阅,论文答辩,成绩评定,质量分析,推荐优秀论文等具体工作。
二级学院(系)要对毕业论文教学给予高度重视,组织二级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教学计划和论文要求,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制订本院(系)的毕业论文管理实施细则,并到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教务部负责制定全校毕业论文教学的指导原则,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毕业论文教学进行抽查、监督、查重,负责对优秀毕业论文和优秀指导教师的评选和奖励。
第四章 毕业论文的选题要求
④可行性 论文题目要具有可行性,符合本科生知 第五条 毕业论文选题是提高毕业论文质量的关键,各二级学院(系)及毕业论文领导组要切实加强论文选题工作,做好选题指导。毕业论文的选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专业性 论文题目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人才培养基本要求,使学生在专业知识应用方面得到比较全面的训练。理工科学生要尽量选择实验、工程实践等实践性较强的毕业论文题目,人文社科类学生应根据专业特点,结合社会实践设立毕业论文题目,艺术类应根据学科特点尽量选择作品设计、产品说明等形式(形式多种多样)的毕业设计。拟题要有明确的针对性,切忌题目立意过大,内容空泛。
②实践性 论文题目应尽可能结合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和科研实践,鼓励学院与外单位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研发和生产单位联合拟定论文题目,符合要求的可采取联合指导的方式。毕业设计的选题要注重与实际项目结合,难度和工作量应高于课程设计,并体现出一定的综合性。
③创新性 论文题目应突出创新性,要结合学科创新、技术创新和具体产品创新,使论文题目在难度适中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反映科技创新和社会生产创意的需要。识、能力、水平和工作条件的实际,切实满足本科毕业论文工作量的要求,避免过多和过少两个极端。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努力能够完成任务或取得阶段性成果。
⑤个性化 论文题目要体现因材施教的教育方针,避免千篇一律,鼓励学生根据兴趣在教师指导下自拟题目,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鼓励学生根据兴趣参与教师的科研课题,使不同能力和水平的学生都能得到较大的提高。
第六条 论文题目应一人一题。由多名同学合作研究的题目,必须明确每名学生应独立完成的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题目上加以区别。
第七条 论文题目应保持较高的更新率,改进题目或新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的50%。
第五章 毕业论文的开题
第八条 毕业论文教学安排由各二级学院(系)按照专业培养方案执行,一般不应少于10周。
第九条 学生必修课程考试不合格达8门的,不得开始毕业论文工作。二级学院(系)负责毕业论文资格审核。
第十条 二级学院(系)或毕业论文领导组在课程开设前一个月应组织指导教师开始选题准备工作,可以通过召开选题指导会等形式,向学生简要概述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具体要求,难易程度等,列出主要参考资料,与学生充分沟通,指导学生选题。学生也可根据兴趣自己申报题目,经过指导教师批准,二级学院(系)或毕业论文课程组审核通过后,作为毕业论文题目。鼓励学生结合大学生业余科研和大学生创新性实验等前期项目成果拟定毕业论文题目。
第十一条 选题工作应采取学生自愿和二级学院(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选题公布一周内,学生和教师通过双向选择完成第一轮自由选题,经过第一轮没有获得所选题目的学生,二级学院(系)或毕业论文课程组应综合考察学生的兴趣、能力、知识水平为学生确定其它合适题目,保证每个学生选定一个题目。选题结束后,二级学院(系)应将选题情况汇总并到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选题确定后一般不能随意更改,确有更改必要时,应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报二级学院(系)备案。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在毕业论文课程开始前应向学生下达任务。任务应包括主要内容、基本要求、成果形式、进度安排、参考文献等。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指导教师拟定的任务,在查阅相关资料后,遵照指导教师的要求填写《太原师范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各二级学院(系)可根据情况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题报告会。
第十五条 开题未通过的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重新开题。
第六章 毕业论文的指导
第十六条 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由本校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硕士学历以上的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聘请外单位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科技人员担任。助教可以协助中、高级教师指导毕业论文。每个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视学生总人数和教师人数确定。
第十七条 论文开题后,指导教师与学生约定每周指导的具体时间,及时跟踪学生的工作进度,给予指导。
第十八条 学生要主动加强与指导教师的联系,在教师指导下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工作进展。学生无故缺席毕业论文时间累计达到毕业论文总时数1/3以上者,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学生继续做毕业论文的资格,并向学二级院(系)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报二级学院(系)研究决定并备案。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系)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并记载工作量。对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教师,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暂停或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每年的4月15日至5月15日为本科生毕业论文查重时间,相关要求详参《太原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行为检测与处理的规定》;在查重之前要完成毕业论文中期检查,具体工作由指导教师负责,并填写《太原师范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中期检查报告》。
第七章 毕业论文的撰写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的撰写应遵照《太原师范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参考规范》执行,指导教师要严格把关。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的撰写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毕业论文出现抄袭、雷同、伪造数据、请人代写等现象,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毕业论文的评阅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论文撰写完成后,首先交指导教师评阅。指导教师评阅后,填写《太原师范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阅表》,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论文(设计)质量等做出评价,并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指导教师同意答辩的前提下,学生在答辩前一周向答辩委员会提交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指定评阅教师对毕业论文进行评阅,评阅教师评阅后填写《太原师范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评阅教师评阅表》。学生应根据评阅教师给出的意见对论文做出修改后再提交答辩委员会。
第九章 毕业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五条 答辩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下旬。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后向二级学院(系)提出答辩申请,二级学院(系)审核后应提前公布具有答辩资格的学生名单,以及具体的答辩时间安排。
有下列情况的学生不能获得答辩资格:
①论文评阅不合格者;
②经两次论文查重不合格者;
③论文或成果经证实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者;
④有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者。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系)成立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学院院长(主任)或负责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由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硕士以上学历的研究人员担任。答辩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答辩小组,每小组成员不少于4人,设组长1人,秘书1人(负责答辩记录),组员2人。
第二十八条 答辩应包括论文陈述和提问答辩两个环节,二级学院(系)可根据专业特点提出具体的答辩要求。
第二十九条 答辩小组根据学生答辩时论文陈述和回答问题的综合表现进行评分,填写《太原师范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情况及成绩评定表》,并报二级学院(系)答辩委员会,经二级学院(系)答辩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汇总形成《太原师范学院毕业论文成绩信息表》上报教务处。
第十章 毕业论文的成绩评定
第三十条 毕业论文成绩的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单项成绩评定和总成绩评定一律按照百分制记载。
(二)总成绩评定应包含指导教师评分、评阅教师评分和答辩评分三部分:
总成绩=指导教师成绩×30%+评阅教师成绩×20%+答辩成绩×50%。
(三)总成绩大于90分为优,80分-89分为良,70分-79分为中,60分-69分为合格,小于60为不合格。优秀率不大于15%。
第十一章 毕业论文的质量监控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系)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办法定期检查毕业论文的有关工作,并于学期末将检查结果报学校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定期组织专家对全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向二级学院(系)反馈。
第十二章 校外毕业论文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外做毕业论文须向二级学院(系)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三十四条 在校外进行毕业论文的学生须定期向二级学院(系)或本专业毕业论文领导组汇报毕业论文进展情况,二级学院(系)指定校内指导教师督促、检查校外指导教师对学生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在校外完成毕业论文的学生,经校内指导教师评阅合格并同意答辩后,提前一周向二级学院(系)答辩委员会提交论文和答辩申请,待答辩资格审定通过后方可答辩。
第十三章 毕业论文的存档
第三十六条 毕业论文资料(图纸、文档资料、实验记载、原始数据、计算数据、调研记录、程序、音像磁带、磁盘、图片、设计手稿、打印本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等)学生均不得带走,统一交二级学院(系)保管或处置。
第三十七条 未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生不得将毕业论文成果寄出校外发表。成果转让工作须征得二级学院(系)或学校教务处的同意,学生不得私自转让。
第三十八条 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各二级学院(系)应将学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报告、指导教师评分表、评阅教师评阅表、答辩评分表、答辩记录表等归类整理形成《太原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过程管理档案》存档。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年开展优秀毕业论文遴选工作,并评选《太原师范学院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并予奖励。
第十四章 毕业论文的经费及管理
第四十条 毕业论文经费按参加毕业论文学生人数下拨二级学院(系),由二级学院(系)统一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毕业论文经费标准:人文社科类每位学生50元;其他理工专业每位学生80元;艺术类、物理、化学和生物专业每位学生100元。
第四十二条 毕业论文经费适用范围为:调研差旅费、论文打印费、实验耗材费、资料查阅费等。
第四十三条 毕业论文经费按二级学院(系)统一报销。程序为:指导教师审核、二级学院(系)领导审核、教务处审核、计财处报销。
第十五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在本办法指导下,二级学院(系)可根据不同学科特点制定更加具体的毕业论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教务部审定后执行。艺术类专业如对毕业论文形式和内容有特殊要求,不能适用本办法的,应根据本专业特点制定毕业论文管理细则,报教务处审定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论文工作流程可参阅《太原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流程》进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太原师范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太原师范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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