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如何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相关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根据关联情况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如何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 校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监察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校学术道德专委会投诉或者举报学术不端行为。
清华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了吗?
2003年12月17日2003~2004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通过的《清华大学关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学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如何受理学术不端行为?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单位、个人对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校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息转受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