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如何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应当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 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高等学校如何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高等学校应当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学术不端行为如何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在调查中主动说明情况、如实承认过错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可从轻处理;态度恶劣、隐瞒不报、抗拒调查的,从重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如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学校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六条 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兼职人员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取消其相应学习、访问、合作、兼职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